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价值连城的玉镯背后的故事:郑州保洁阿姨的命运如何?

发表时间: 2021-11-12 22:36

价值连城的玉镯背后的故事:郑州保洁阿姨的命运如何?

常言道,“金逢火炼方知色,人与财交便见心。”人心逐利本来是很正常的事,谁都有许多欲望,但古语也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,不是自己的东西便不应该强占,只是道理总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,面对财物利益的诱惑,能够完全保持君子之风的,相当难得。

这也是为何我们的传统美德里有一条“拾金不昧”,在见财起意者的衬托之下,拾金不昧原物奉还者,品质自然显得尤为可贵。

捡到他人的东西,应该还,那么借此索取一定报酬或者说保管费用,法律会支持吗?在保管期间,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?失主和拾得人,分别负有怎样的义务呢?或许,我们可以通过一个现实案例来了解。

今年7月,河南郑州的董女士正忙于搬家的事,没想到忙中出乱,把新住处整理收拾得差不多之后,她忽然发现自己有个装着多只玉镯的塑料袋不见了,那些玉镯价值23万,不是一笔小数目了,董女士将所有东西翻了个遍都不见踪影,才想起自己把袋子遗忘在了楼道中。

董女士猜测有人捡到了玉镯,于是拿走据为己有,毕竟那袋子里的玉镯都有标价,就算不识货的人,看到标价也知道这是值钱东西,于是董女士赶紧去查监控,这一查之下发现有个保洁阿姨看到玉镯袋子,捡走放去了监控盲区楼梯间。

可那个楼梯间现在已经瞧不见东西,董女士也不确定是保洁阿姨拿走了、还是她丢到那后其他人拿走了;她赶紧联系物业公司进而联系到这名保洁阿姨,对方表示她看到了袋子并放去楼梯间,但她没有拿走那些玉镯,可能是谁看见后拿走了。

董女士对这个说法表示怀疑,查看了保洁阿姨所住小区的监控后,真看到了她拿着玉镯袋子回家的画面,铁证摆在了面前,董女士又去找这名保洁阿姨谈,希望物归原主,没想到保洁阿姨仍是不承认,无奈之下董女士选择了报警。

看到民警过来,保洁阿姨终于承认是自己拿走了董女士的东西,但她表示,董女士的东西让她捡到了,想要回去的话应当给一定报酬,至少2万才行。

其实董女士并不是给不起这些钱,但想到对方先是抵死不认捡到了她的玉镯,明显就想据为己有,等警察来了才承认,承认了又狮子大开口,心中多少有些不舒服,双方为此产生了纠纷。

捡到他人遗失的物品当然应该还,这不仅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:拾得遗失物,应当返还权利人。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,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。

同时,依《民法典》第317条之规定,拾到他人遗失物,在保管期间产生必要费用,拾得人是有权主张对方给付的,也就是说,不管你的身份是失主还是拾得人,法律都有一定义务要求,不是光偏某一方,法律鼓励遵守传统美德做好事,同时也保护做好事的人的必要利益。

再比如,我们假设董女士遍寻玉镯不得,贴出寻物启事说谁捡到了归还给2万元报酬,那么依照《民法典》第317条第2款规定(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,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),拾得人如数将玉镯还给她时,她应当按寻物启事所说的给对方2万元作为感谢;

如果拒给,对方可以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董女士支付报酬。当然了,拾得人在此期间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,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、灭失的,失主也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。

这个案例中保洁阿姨拾到了董女士价值23万的玉镯,但她别说拾金不昧了,连董女士拿着证据找上门她还是拒绝承认拒不归还,有想侵占董女士财物的嫌疑,这种情况下,董女士完全可以提起民事诉讼,在遗失物的价值数额不小的情况下还可以提起刑事自诉。

另外,依照《民法典》第317条第3款之规定(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,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,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),这名保洁阿姨试图侵占董女士的财物,无可抵赖才承认、又索取报酬,本就不占理;

如果董女士不是选择报警请民警来调解纠纷,而是走前面所说的更较真的法律途径,这名保洁阿姨的做法还可能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70条之规定,涉嫌侵占罪,相信因此获刑也不是她希望落得的结果。

在民警调解下,董女士最终还是愿意退一步,给了保洁阿姨1万元报酬后拿回了自己所有玉镯,但她仍觉得很生气,要求物业开除这名保洁员,在董女士看来,如果保洁员都像她这样捡到业主的东西拒不归还,会助长坏风气。

而物业也向董女士表示了会辞退这名保洁阿姨。从这个案例我们也能看出,虽说法律不能让拾金不昧在每个人身上得到强制实现,但人的道德底线也不能低到触及法律范畴,做小人易做君子难,但贪欲仍不可过头,挑战法律结果可能是损人不利己,拣了芝麻丢西瓜,同时也于自身品德有亏,得不偿失。